征收環保稅后不再征排污費:2015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將正式施行。新《環境保護法》增加了政府、企業各方面責任和處罰力度,被稱為“*嚴環保法”。今天解讀的中,主要明確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責任。
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高可獲7年有期徒刑
新環保法中的第四十二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長期以來,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情況屢見不鮮。本次修訂環境保護法增加了嚴禁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要求。
2013年6月19日*高、*高頒布實施的《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行為,認定為刑法第338條規定中的“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出臺的相關法規對尚未觸犯刑法的,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在第63條規定了法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通過本次修訂,對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基本實現了無縫對接。
征收環境保護稅后將不再征收排污費
第四十三條中,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征收排污費。
排污收費制度是我國環境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促進企事業單位加強經營管理,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治理污染,改善環境的一項重要措施。我國實行的排污收費制度,是指國家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向排污者征收的費用,是一種強制性的行政收費。
由于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單項法中,以及《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等專門性的行政法規和規章中都對排污收費制度作出了詳細規定,因此,本法只作原則上的規定。
依照本條第1款和《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排污費征收的適用范圍包括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本條第1款還明確規定“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相比修訂前環境保護法第28條中的“必須用于污染的防治”,更加強調“全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根據稅收法定的原則和201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安排,目前有關部門正在抓緊開展環境保護稅法的立法工作。環境保護稅法出臺后,開始征收環境保護稅的,將不再征收排污費。